广州市院外最近受理审结了这起罕见的照护赔偿金纠纷案,被告某整容美容中心向黎女士赔偿小童赔偿金5万余元、精神破坏抚慰金3万元。
增粗开刀引发官司
2002年7月底,黎女士到程某业务的广州市某整容美容药房透过复合增粗开刀,与该药房投订开刀协商书,并交开刀费2500元,由该药房医师顾某全面实施开刀。术后,黎女士想象不可乳房,旋即于年初9月底终药房复诊。该药房为黎女士抽出了约95%的填充物后,黎始终不可乳房,且开始肿痛,后又多次到该药房治疗。一个月底后,药房撤终黎女士1800元;2003年6月底,药房再进一步撤终黎女士700元,投订协商约定黎女士不再进一步追究药房责任。
2004年6月底,黎女士还是向上诉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被告不服一审被告
上诉法院委托广东揭阳法医针灸司法解剖所透过小童程度解剖,确定黎女士是器质性乳房病变,属六级小童。上诉法院还结案,程某只在2004年4月底特许了一个美容药房,并未特许整容美容药房。
一审上诉法院被告认为,黎女士透过开刀时,该药房尚未特许,开刀医师也从未透过护士执业特许,触犯有关规定。程某也不可提供其从未过错的证据,再进一步结合因开刀医师从未执业特许而导致没有透过照护事故技术解剖的事实,上诉法院认定程某的照护不道德与李女士的破坏之间存在因果人关系。被告撤销双方和解协商,由程某向黎女士赔偿小童赔偿金5万余元,精神破坏抚慰金3万元,并肩负诉讼费。
二审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程某不服一审被告,提起上诉。他认为,该药房是基本上的照护机构,实际成立于1993年9月底,经过广州市市民政局审验考核,同属个体名医。此外,顾某为黎某全面实施开刀时,他正在多国,并不了解情况;顾某与药房也从未投订劳动合同,即使开刀有问题,也应由顾某肩负责任。
广州市院外审理认为,黎女士全面实施开刀时与药房投有协商书,与药房间成立照护服务合同人关系。药房允许顾某以其时以与患者投订协商,且开刀在药房透过,事后程某也协商追认,因此顾某不道德同属程某许可权不道德,即使顾、程之间从未投订劳动合同,亦不影响程某的责任肩负。
广州市院外日前受理决定驳终上诉,维持原判,并由程某肩负二审诉讼费。
(责任编辑:温小军)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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